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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拉萨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23-04-28 12:00:02

       一、西藏自治区相关政策

       (一)税收政策

       1.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含本数)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

       3.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符合条件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企业或项目;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

       4.在我区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国家四部委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二)金融政策

       1.企业向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用于西藏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符合条件的贷款,贷款利率按西藏金融机构一般类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

       2.符合条件的农牧业龙头企业,申请贷款享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金融政策确定的西藏优惠利率政策。

       3.企业在我区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对上市、挂牌、发债企业进行奖补。

       4.企业在藏投保商业车险、企财险、工程险时,可分别享受在全国统一费率基础上下浮不超过10%、20%、20%的优惠费率。

       5.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含本数,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6.原则上民营、中小微企业或“三农”、大学生创业等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担保费率不超过1%,奖补符合条件的各类融资担保机构。

       7.单列民营、中小微企业信贷年度增长计划,原则上高于全区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坚持市场化、法制化、一企一策、精准施策,为符合条件的重点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周转。

       (三)土地政策

       1.企业实施的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2.对企业工业项目建设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3.对企业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

       4.对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并符合《规划用地目录》的,政府可以以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

       5.对企业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

       6.允许农村集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项目开发。

       (四)产业扶持政策

       1.对推动“七大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以及在产值增长、税收贡献、吸纳就业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的中小企业,支持申报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2.企业进行农(畜)产品加工业关键技术、工艺和产品研发设计的,从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予以支持。

       3.对自治区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可申请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4.对兴办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的企业,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5.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基于资本或净资产约束机制,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股权投资,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货物贸易企业,享受A类企业待遇,其货物贸易用汇自由,对其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符合条件的对外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开拓国际市场建设外贸平台、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可申请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可申请自治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政府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

       6.采用装配式施工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可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适当放宽预售资金监管。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在资质晋升、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倾斜。

       7.在承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责任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农牧业龙头企业、专合组织等经营主体,可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8.积极支持“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五)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1.对介绍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到区内外中小企业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按每人1000元一次性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2.企业吸纳我区生源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就业的,享受下列扶持政策: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6年内给予100%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试行先缴后补,每缴纳1年即进行补贴;对在区内企业就业的西藏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由就职单位进行专业培训的,以1年为限,培训费用按每月2000元/人的标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鼓励企业对招用的农牧民低收入人口开展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凭培训资料、劳动合同、为贫困人口交纳的社保凭证或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申领相应工种的培训补贴和一次性1000元的就业吸纳奖励资金;对招用农牧民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吸纳农牧民转移就业劳动者、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以工代训补贴每月2000元/人,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吸纳经培训机构培训后的农牧民低收入人口就业1年以上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分别给予培训机构和企业各500元的就业推荐和企业吸纳奖励。

       3.鼓励企业建立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对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团委等部门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根据孵化企业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等条件,对其给予300万元至8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建成后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的运行管理费用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4.每年安排500万元科技创新券,向符合条件的“双创”主体发放,用于购买相关服务。

       5.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六)优化营商环境政策

       1.企业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办理企业登记业务,通过“多证合一”“证照分离”简化审批手续,实行市场主体登记“跨省通办”,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化水平,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除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和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新设企业外,全面实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对企业实施登记部门与公章刻制、涉税事项、银行开户、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一次录入、多次使用、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

       2.企业低压用户(100千瓦以下)接电“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办电环节压减为“申请受理、装表接电”2个环节;高压用户(10千伏以上)接电“省时、省力、省钱”服务,办电环节压减为“申请受理、供电方案答复、外部工程施工、装表接电”4个环节,在用水报装时间上,无外线工程接入的不超过2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且需道路开挖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优化企业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性集中报送的新建商品房登记业务和历史遗留问题除外)。

       4.全面规范市场准入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环节外一律取消,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设置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市场准入障碍,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5.各级政府要严格履行在招商引资中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对长期不承诺践诺的政府,上级机关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七)其他政策

       1.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所有者,自治区从中小品牌推广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2支持企业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立项的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对首次进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数据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配套奖补;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配套奖补;鼓励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获得批准的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可享受相关政策资金和项目支持。

       3.鼓励、支持我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院所、高校等向企业开发共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

       4.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适度发展,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5.企业投资经营者子女参加我区普通高考的,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的相关政策执行。

       二、拉萨市相关政策

       (一)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可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实际税负最低可降至9%。

       (二)金融政策

       执行比全国贷款基准利率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目前1年期贷款的利率低至1.85%,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2.65%,符合条件的农牧业龙头企业享受1.08%的贴息贷款利率。

       (三)产业扶持政策

       分别设立5000万元、3000万元的扶持资金支持绿色工业、文旅产业发展,对夜间经济建设主体、总部型首店分别奖励 150万元、100-30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取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国际和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 5-8万元;对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6年内100%补贴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四)上市政策

       对在藏首发、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建立“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的绿色通道,对在主板和新三板上市的分别给予100-500万元奖励。

       (五)县区及功能园区其他政策

       1.拉萨市经开区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经开区“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企业须在拉萨经开区注册成立;企业须在拉萨经开区设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并在西藏地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企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但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企业所属产业不属于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企业。

       2.拉萨市高新区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高新区产业扶持资金:企业工商及税务登记均在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符合拉萨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上一年度企业在拉萨高新区依法缴纳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入库金额总计达100万元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包括分公司或分支机构(金融、类金融企业分公司或分支机构除外);不存在《拉萨高新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载明的否决事项。

       (2)结合拉萨高新区产业定位,优先支持引进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建设项目。对拉萨高新区鼓励类的新办工业企业或者新上工业项目(包括购地自建厂房和租用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或项目,不包含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采选企业及项目),项目自批准设立起2年内,设备投入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设备投入金额的5%给予补助;设备投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设备投入金额的5.5%给予补助,设备投入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按设备投入金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3)对在拉萨高新区新办企业,年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不含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采选及建筑类企业或项目,不含各级政府及援藏投入的资金),一次性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7%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鼓励企业“升规入统”。首次进入规模(限额)以上的工业、服务业、贸易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进入规模(限额)以上的餐饮业、住宿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对荣获中国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荣获西藏自治区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荣获拉萨市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首次取得 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OHSAI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6)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入驻数字经济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及人才公寓,具体按照管委会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7)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对迁入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并在有效期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万元;对于再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备案的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8)鼓励企业科技创新。鼓励拉萨高新区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在拉萨高新区内获得认证的国家实验室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在拉萨高新区内获得认证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0万元的奖励;设立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新批准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

       (9)以下专项,获得国家级认定的奖励10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认定的奖励50万元:

       数字信息示范企业(项目)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进入国家级信创产品库的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产品生产企业目录。

       (10)获得自治区级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2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科学技术合作奖)之一,奖励 500 万元。

       (11)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新获得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每项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12)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各种技术标准制定。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并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一次性奖励 200万元;企业组建技术标准联盟,研究和制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13)为支持科技企业创新,每年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创新券,用于购买相关服务。具体按照《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科技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14)企业在拉萨高新区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拉萨高新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拉萨高新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对主办证券商成功辅导企业挂牌上市,给予30万元补助。对于新迁入拉萨高新区的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对于新迁入拉萨高新区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5)首次上榜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中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业务收入百强、工业互联网百强的企业,进入前 10名、11-30名、31-100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连续两年进入上述榜单且排名提档的,给予差额奖励。

       (16)属于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绿色工业、清洁能源、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主导产业,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人才公寓:年产值/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上市企业或处于上市辅导阶段。

       3.堆龙德庆区

       (1)2022年6月1日区政府优化出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明确本级财政每年预算不少于2亿元的产业扶持资金,按季度扶持企业,政策执行期为5年。

       (2)充分利用本地区位优势(109国道、铁路货运站,综保区,京藏高速衍生线等)在领峰智慧物流园内免费提供拎包式入驻办公区域,水电网络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共计工位34549.46m²。区工业园区(市级)B区内提供标准化厂房,实现企业投入设备即可生产,厂区面积 79576.9m²,租金全额政府补贴。针对重点招商企业,在区内免费提供不少于2间的人才公寓,水电费全额补贴。

       (3)2022年区政府出台《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制度》《政企沟通协调制度》,形成从项目洽谈至落地全程跟踪服务,畅通政企沟通渠道,时时联席各职能部门解决项目落地堵点难点问题。针对入驻的重点企业特殊需求,区招商引资部门一对一充分服务,解决企业入驻及经营过程的个性问题。

       (4)2017年开始,每年政府预算不少于100万元的超大额补充医疗,在居民(含暂居住证人员)“三重”保障之外再加保障,人均医疗保险实现近100万元。

       (5)堆龙一级政府,整合各级资金每年投入不低于3.5亿万元资金用于乡村振兴,消费扶贫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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