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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新国门”领军人才和团队支持办法

2023-05-20 00:17: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市委《新时代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人才支撑行动计划(2018 年—2022 年)》等文件精神,集聚培养一批在科技、产业和公共服务领域取得显著成绩的领军人才,发挥人才对大兴区经济和民生事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推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建设,打造首都“新国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国门”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是指在大兴区内创新创业或从事公共服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境内外人才。

第三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在京津冀地区内拓展产业链条。制定京津冀人才称号互认清单,清单内津冀高层次人才到大兴区创办企业,可享受相应政策内容。

第四条 强化人才工作经费保障,年度人才工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领军人才的奖励、支持和其它服务。统筹区内产业基金,持续加大对领军人才创办企业投资力度。

第二章 申报管理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如下标准: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在大兴区全职工作,与所在单位签订 3 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劳务)合同,每年在区内工作时间不少于 6 个月,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经营管理、科技创新、技能攻关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等相关领域有突出成就,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符合如下标准之一:

       1.用人单位为企业的,应在大兴区进行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

       2.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应为区属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事业单位。

       3.用人单位为其他单位的,应为在区内相关主管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或者在北京市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地址在大兴区内的社会团体。

第七条 实行名额管理。领军人才每年遴选一次,每次不超过 100 人。

第八条 建立退出机制。定期对领军人才及创办企业资格进行校验,对不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才及企业进行退出管理。

第三章 人才引聚政策

第九条 加速引进科学家和创新型企业家、产业投资家等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知名科学家和世界 500 强、境内外上市公司、独角兽企业、投资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他产业人才到大兴区创新创业的,经评审,授予“新国门”领军人才称号,给予个人最高 200 万元奖励。连续 3 年内引进 5 名及以上人才入选领军人才的,给予用人单位 100 万元引才奖励。

第十条 加速引进名师、名医和文化名家。公共服务领域人才在工作期间作出较大贡献的,经评审,分别授予大兴名师、名医、文化名家称号,给予个人 50 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加速引进高水平技能工匠。支持区内用人单位组建首席技师工作室,提供 50 万元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提升工艺水平和进行技术攻关;授予工作室领衔人“新国门”领军人才称号。

第十二条 支持领军人才创办企业加速成长。提供 3 年期场地费用补贴,补贴额为实付场地租赁费用的 50%,每年最高 100万元。提供 3 年期贷款贴息,贴息额为以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率的 50%,每年最高 200 万元。结合对地区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给予发展奖励。遴选优秀项目,提供最高 1 亿元股权投资。

第十三条 支持领军人才持续成长。入选国家级或北京市引智项目的,按照市级奖励资金额度,给予个人 1:1 比例配套奖励。牵头承担国家级和北京市相关科学研究、文化创意、技能攻关应用项目的,给予公司 1:1 比例配套资金,最高 1000 万元。结合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给予个人发展奖励。

第十四条 实施灵活的市场化人才聘任方式。支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寻聘高层次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聘任职业经理人,设立大兴区政府特聘岗,不设行政级别,实施市场化薪酬机制,年薪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领军人才所在企业打造核心团队。符合条件的核心团队成员可办理工作居住证。对新引进的工程技术、财务金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技能领域高素质专业化人才和世界知名高校硕士、博士和博士后,提供 3 年期每年 3 万元生活补贴。 现有领军人才和核心团队成员参加境内外技术培训、学习等相关项目的,每年遴选优秀项目,给予一定培训费用资助,每人每年最高 5 万元。

第四章 人才生态圈政策

第十六条 支持全球科研机构在大兴转化科技成果。区内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获得高校、科研院所有效发明专利转让或许可的,给予职务发明人补贴。获得专利转让的,补贴额不超过转让费用的 5%,每项专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已获得许可并实现产业化的,补贴额不超过相关产品上市次年实际销售额的 5%,每个产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开展高水平专业交流活动。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在区内举办或承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高精尖论坛、展览展示、路演推介、创业大赛等活动的,每年遴选优秀项目,给予实际活动费用 5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高端科研创新平台在大兴集群。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设立的创新平台新获得国家级或北京市相关认定的,一次性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主要用于开展持续性科学研究;获得国家级或北京市相关科技成果奖项,且在大兴区内转化的,最高资助 1000 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领军人才所在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跨国经营、技术研发,运营情况良好的,给予 300 万元奖励。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取得较大成绩的,最高奖励 300 万元。新获得国(境)外发明专利的,每项奖励 10 万元。

第二十条 设立市场化人才引进“求贤奖”。国内外人力资源服务专业机构或区内现有领军人才,成功引进区外人才入区稳定工作,并入选领军人才的,每年最高奖励 200 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支持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领军人才创办企业将总部或主要研发机构设在大兴区,生产环节落地在津冀两地,符合一定条件,给予产业协同发展奖励。遴选京津冀三地公共服务领域协同发展优秀项目,给予 5 万元补贴。

第五章 人才服务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机场服务。统筹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及周边资源,为领军人才提供候机休息、快捷登机、停车过夜等服务。为领军人才加速办理 APEC 商务旅行卡。

第二十三条 住房服务。为符合条件的领军人才提供租房补贴,每月最高 2.5 万元。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服务。为领军人才提供国内休假、国内外研修、体检和生日慰问等服务。医疗健康、子女入学、金融、购房补贴等其他服务按大兴区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大兴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军人才政策落实工作。日常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开展,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承担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工作。

第二十六条 领军人才获得本政策所列资金支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缴纳税款;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大兴区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领军人才及创办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获取支持的,取消称号,并收回已拨付资金,五年内不得再次参与区内人才称号及相关项目评审。区级资金匹配国家级、市级资金使用的,按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将区内重点单位择优纳入“目录制”管理,每年可推荐一定数量的急需紧缺人才,经认定,纳入领军人才支持范围。引进其他人才,不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可提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办理。

第二十八条 领军人才及创办企业同时符合区内其他政策的,支持内容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 积极争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驻港澳联络处和北京市海外学人中心支持,对接中关村海外联络处和其他海内外专业组织渠道,推动国际化人才联系网络建设,提升全球人才延揽能力,提高大兴区人才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大兴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依据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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