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你必须知道的13个区别

来源:卫律懂财税 发布时间:2025-03-12

      在投资领域,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组织形式。而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是合伙企业中的两种不同角色。今天,就让我们来聊聊它们之间的13个关键区别。


1、企业形式


普通合伙人(GP):可以加入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LP):只能加入有限合伙企业。


2、出资方式


普通合伙人(GP):可以用钱、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甚至可以用劳务出资。

若以劳务出资,其价值需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并在企业清算时承担相应补足责任。

有限合伙人(LP):可以用钱、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不能用劳务出资。


3、主体范围


普通合伙人(GP):

自然人:必须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或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LP):

自然人:可接受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法定代理人代理),甚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继承获得LP资格。

法人或组织:限制较少,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债务责任


普通合伙人(GP):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他们的个人财产也可能被用来偿还债务,风险较高。

有限合伙人(LP):只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风险相对可控。

例外:若LP参与合伙事务管理并对外表见为GP,可能丧失有限责任保护。


延伸阅读:入伙前、后企业债务的责任

1)入伙前的企业债务:

普通合伙人(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LP):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前企业债务:

普通合伙人(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LP):以退伙时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5、事务执行


普通合伙人(GP):享有全面管理权(执行合伙事务、决策、代表企业签署文件等)。

不可通过协议完全放弃管理权(否则合伙企业性质可能变更)。

有限合伙人(LP):无管理权,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或对外代表企业。

可行使“监督权”(如查阅财务账簿、建议核查经营情况)。


6、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


普通合伙人(GP):原则上按约定比例承担亏损和分配利润;若无约定,由全体合伙人协商或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禁止约定“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人(LP):不得约定“LP不承担亏损”,但可约定优先分配利润(如私募基金中LP优先获得本金返还)。


7、财产份额转让与出质


普通合伙人(GP):

对外转让财产份额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内转让一般仅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财产份额出质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LP):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对外转让份额,但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LP无优先购买权)。

财产份额出质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8、合伙人资格变更


普通合伙人(GP):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非全体同意转为LP,否则退伙。

死亡或破产:一般导致退伙,除非协议另有约定。

有限合伙人(LP):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破产:其权利可由继承人/权利继受人继承,不影响合伙存续,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9、份额继承


普通合伙人(GP):继承人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按合伙协议约定,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

有限合伙人(LP):无论继承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继承并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


10、查账权


普通合伙人(GP):不论是否执行合伙事务,也不论是否涉及自身利益,都可以查阅合伙企业账簿。

有限合伙人(LP):只有在涉及自身利益时,才有权查阅账簿。


11、自我交易限制


普通合伙人(GP):一般不能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LP):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12、同业竞争限制


普通合伙人(GP):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系绝对禁止事项。

有限合伙人(LP):可以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13、税务差异


普通合伙人(GP):

管理费:通常视为 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标准)。

超额收益:(如私募基金中的20%业绩分成)可能被认定为 “经营所得” 或 “投资收益”(各地执行口径不一)。

有限合伙人(LP):

投资收益:分为 股息红利(穿透至公司LP时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LP按20%税率)和 财产转让所得(个人LP按20%,企业LP并入应税所得)。


结语


      通过以上13个方面的对比,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在合伙企业中的不同角色和责任。

      GP与LP的核心差异,本质上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

      GP以承担无限责任为代价,换取了对合伙企业的绝对控制权和可能的超额收益;

      而LP则通过放弃管理权,换取了风险隔离和相对稳定的被动收益。

      在实务操作中,双方需要通过详尽的合伙协议(LPA)来细化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确保风险与利益得到合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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