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5-02-12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领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调动广大领域内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技事业
发展,特设立“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
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由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设立。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按照“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鼓励自主创新,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科学研究、
技术创新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商品化,加速科教兴
国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
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中从事科学技术开发研究及
成果转化应用的单位或个人的荣誉。获奖证书可作为对科技人员的评价依据,但不
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监督指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指导委员
会”),由学会领导和行业专家等5人组成,任期一届,负责当年“科学技术奖”评
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指导委员会”主任在本届“指导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对“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奖励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 制定与修订“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与实施细则;
      (三) 聘请评审委员会主任,聘请评审委员会专家;
      (四) 审核评奖流程及结果;
      (五) 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异议进行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 提出学会奖励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七) 接受国家科技奖励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由“指导委员会”根据申报情况,聘请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内相关专业的专家、
学者组成,任期一届,负责本届“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评审委员会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 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异议进行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 聘请评审专家;
      (四) 为完善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及改进措施。
      评审专家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
      要求评审委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科技
发展动态,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要求具有公正、公平、实事求
是、认真负责的良好职业道德。
      第十条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科
学技术奖”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 起草“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与实施细则;
      (二) 组织奖项申报、对申报资料登记、形式审查;
      (三) 遴选专家,组织专家开展“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组织评审会、提出评审结
论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四) 评审结果公示、处理异议、组织颁奖;
      (五) 评审委员会交办的事宜。
第三章 奖励设置与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奖励设置包括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就
奖、科技创新人物奖、青年科技奖,并按照如下分类进行评审:
    (一)技术发明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1、技术创新类;
      2、科技转化类;
      3、公益科普类。
    (三)科学技术成就奖;
    (四)科技创新人物奖;
    (五)青年科技奖。
      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科学技术研究中,研制出产品、
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发明者,但不包括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
的保密项目。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2、具有创造性和先进性,并取得知识产权;
      3、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
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
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
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
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水平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
优于同类技术。
    (三)“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发明的技术已成功转化或者产业化,
在近两/三年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促
进产业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
域的保密项目。具体评选范围为:
     (一)技术创新类: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科学研究中,发现或者阐明自然现
象特征和规律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并得到科学界公认的科学研究成果,或提出创新性
思想并获得同行业广泛认可的技术、工艺、系统等技术成果;
     (二)科技转化类: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成果转化应用中,推动产业突出
进步且取得显著效益的,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系统集成,对行业发展产生较强示范
效应的技术成果;
     (三)公益科普类: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科学普及、劳动保护、节能环保等
公益科普性的科学技术工作中,对促进科技进步与社会和谐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如对
社会公益科学普及发挥重要作用的优秀科普作品等。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人物类奖项奖励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和工程
实践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候选人应具有“严谨求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
和“诚信负责、客观公正”的学术道德与学风。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实行固定化、规范化,每年一次,年初由学会下发
申报通知,组织专家评审及评审结果公示,年底之前由学会发布获奖公告,并举行
颁奖大会。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的授奖等级根据如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技术发明奖:
      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际先
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明显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
益,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内领
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
益,可评为二等奖;
      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
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
为三等奖。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
      1、技术创新类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
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
内领先水平,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对推动经济发
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和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比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
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用比较
大的,可评为三等奖。
      2、科技转化类
      技术水平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或领先水平,成果转化应用过程有较大技术难度,且已
在行业占较高比例,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水平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或领先水平,成果转化应用过程有一定技术难度,
且已在行业占相当的比例,取得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技术水平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应用过程有一定技术难度,且已
在行业占一定比例,取得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3、公益科普类
      在技术上有很大突破或实质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或领先
水平,实用性强,已经在很大范围内应用,社会、生态和环境效益重大,对促进行
业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明显突破或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用性
较强,已在较大范围内应用,社会、生态和环境效益明显,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
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水平接近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已经部分应用,
具有一定的社会、生态和环境效益,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
可评为三等奖。
    (三)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科学技术成就奖
取得重大发现、发明或科研成果,或在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重大工程实践中做
出突出贡献;对科学技术进步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取得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仍活跃在科技前沿,积极参加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并取得非常显著的学术或社会影
响;申报年12月31日前年龄在75周岁及以下者。
    (四)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科技创新人物奖
取得重要科研成果,或在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重大工程实践中做出贡献;对科
学技术进步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长期活跃在科技
前沿,积极参加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并取得良好的学术或社会影响;申报年12月
31 日前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下者。
    (五)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青年科技奖
      进行了创新性研究,或在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重大工程实践中做出一定成绩;
对相关学科的发展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活跃在
科技前沿,积极参加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并取得一定的学术或社会影响;申报年12
月31日前年龄在42周岁及以下者。
      第十七条 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获奖项目
数不超过有效申报总数的40%。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者给予荣誉证书,
建议获奖项目单位内部给予奖金奖励。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成就奖不超过2名,科技创新人物奖不超过8名,青年科技奖不超
过10名。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成果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
独立完成人或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的完成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
中仅从事组织实施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成果应用
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支撑条件,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面向全国从事新能源和可再
生能源科学研究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等组织和个人,凡符合年度奖励范围
规定的技术(见年度奖励申报通知)均可申报。
科学技术成就奖、科技创新人物奖和青年科技奖面向全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领域科技工作者,一般获得过国家级人才荣誉称号的不建议申报。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必须征得所在单位或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同意后方可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本着公正、专业、权威的原则,申报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具
有地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省级科技部门授权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企事业单位、国家

级行业学会/协会/研究会/联合会等机构出具的评价结论或鉴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 正在研究中的或成果权属有异议的技术,以及已获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
奖的技术不得申报。(对于已获其它社会组织奖的技术,在申报时应注明。)
      第二十六条 申报须填写统一格式的《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以下简
称《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作为附件。《申报书》及附件应当完整、真实、
准确和可靠。
      第二十七条 凡是知识产权所属权不明晰的技术不予评审。凡是在完成单位、完成人员
等方面有争议的技术,在争议尚未解决前不能参加评审。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可要求申报单位
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参加评
审。通过不涉密承诺等方式,确保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
不得申报。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九条 通过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按学科、数量分组,进行评议。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的技术内容、知
识产权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类按照百分制评审方式限额推荐,原则上一等奖应由到会委员的三分
之二同意,二等奖及以下应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同意;人物类按照投票与评分相
结合的评审方式限额推荐。
      第三十三条 由“评审委员会”将评奖流程及结果提交“指导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评审结果报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予以授奖。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奖”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评审结果
通过中国可再生能源网(www.cres.org.cn)和《太阳能》杂志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处理制度。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
内为异议受理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评审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在异议受理
期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拟获奖者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及人事关系所在部门报告并征得同意。若有异
议,拟获奖者有义务向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反馈。
      第三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实名的书面异议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文件,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以单
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异议意见一式两份寄送至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地址同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
技术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予复议
      第三十九条 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将异议内容及时通知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完成单
位或者完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意见,并提出答复意
见。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异议提出答复意见的,视同自动放
弃本次奖励申报。
      第四十条 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对奖项、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的有关异议交“评审委员
会”进行核实复查,然后将复查结果汇报“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对异议和
奖励申报人的答复意见核实调查后,提出复议意见,并作最后裁定。
第七章 授 奖
      第四十一条 由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向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技术发明奖获奖者和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技术的主要完成单位、完成人发放获奖证
书;负责向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科学技术人物类奖项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授奖前
应征得拟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四十二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不论何时,一经查明属实,将
撤消其奖励,追回证书,并在媒体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于2025年1月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二五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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